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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男子寄6百万古董变碎片 只赔3万  

南方都市报5月3日讯:谭先生的夔龙纹双耳三足圆形鼎近日以680万元的高价卖给深圳买家,用快递从湖南寄到深圳,到货后却发现“宝贝”被损毁变成碎片。

南都记者看到,谭先生的“宝贝”装在一个长约60厘米的快递箱内,箱中的物品已经碎成了许多个小碎片。

谭先生称,“宝贝”卖给买家的价格属于偏低价格,“专家说保存这么完好的青铜器,价格应该在上千万元,且之前同类型的青铜器在拍卖市场上,最高的有拍到上亿元的。” 而快递公司表示只能按照投保金额理赔3万元。

价值数百万元的青铜器被损毁

谭先生是湖南人,其介绍,被损毁的夔龙纹双耳三足圆形鼎是其祖上传下来的。此前,谭先生曾带着“宝贝”找专家进行过鉴定,确认为西周时期的青铜器。其提供的相关鉴定文书显示,专家鉴定为西周时期的青铜器,鉴定意见为“造型端庄、线条严谨、铸造工艺精湛,锈色、色浆自然,无人为做旧痕迹……乃不可多得的青铜艺术珍品,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及收藏价值。”但南都记者发现,该鉴定文书系专家个人开具的,并无权威机构的认定。

谭先生提供的相关鉴定文书。

谭先生表示,今年3月份,经一位朋友介绍,其认识了一个深圳的买家,双方签订买卖合同。谭先生提供的相关合同显示,被交易的夔龙纹双耳三足圆形鼎价格合计为680万元,谭先生需在4月12日之前将艺术品安全送达深圳,并由第三方见证人王先生到场见证。

谭先生表示,在签订合同后,买家马上向第三方见证人王先生打了20万元的保证金。4月2日下午,谭先生委托快递公司将“宝贝”运到深圳,“当时我千叮嘱万嘱咐的告诉快递那边的,这是贵重物品一定要小心。”

其表示,寄件时快递员还收了其78元的包装费,“把青铜器包的严严实实的。”此外,其表示,当时还买了150元的运单保险,投保金额为3万元。谭先生表示,寄件时总价格为900多元,“他们说知道是贵重的东西,包装这些都做的很好,让我放心。”

谭先生寄件的快递单。

在寄完件后,谭先生还收到快递发来的短信提醒,“尊敬的客户,你寄往〈深圳市〉的快件已妥妥的打包完毕,即将出发,请放心。收件时间04月02日18时38分,快件单号:5067xxxx8686。”

本以为万无一失的谭先生却在第二天货到深圳时,被见证人王先生告知,收货时“宝贝”已经损毁。“当时王先生和送货员当面验的货,发现箱子里面的东西全碎了。”其提供的快递单显示,托寄物为瓷器。对此,谭先生解释称,当时快递员没有在快递单写明物品详情,“托运的是青铜器,不好写明,只能写瓷器。”

找快递公司索赔无果

谭先生表示,在发现东西损毁后,其及中间人王先生马上向快递公司反映情况,希望对方能给个说法。

“连续好多天打电话过去要说法,起初他们让我等,但之后又说只能按照投保金额理赔,也就是找保险公司赔3万元。但这显然不合理啊。”谭先生认为,其通过快递邮寄古董艺术品,寄件时艺术品是完好无缺的,但收货时却被损毁,其认为,快递公司应该承担全部责任。

谭先生表示,“宝贝”卖给买家的价格属于偏低价格,“专家说保存这么完好的青铜器,价格应该在上千万元,且之前同类型的青铜器在拍卖市场上,最高的有拍到上亿元的。”谭先生表示,如果按照快递方面的仅按照保险理赔,远远低于青铜器的实际价值。

快递:公司愿担责 但需提供相关证明

对此,快递公司相关负责人称,当时谭先生还邮寄了一个花瓶,但花瓶完好无损,仅“夔龙纹双耳三足圆形鼎”出现损坏的情况。其称,此事确为快递的责任,公司方面也愿意就此事负责,“但是现在说东西是青铜器,寄件客户也没能拿出相应的证明文件。”

该名负责人表示,当时客户投了150元的运单险,如今物品出现损坏,按照正常程序系由客户提供相关证明进行赔偿,即投保金额的3万元。此外,该名负责人透露,谭先生声称物品价值数百万元,要求快递公司按原价赔偿,“目前我们能赔付就是运单险的3万元,有关客户的要求,我们还在进一步协商中。”

律师:客户要求全单赔偿很难获得法院支持

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毛鹏律师认为,如果因为快递公司原因导致客户邮寄的物品受损,从情理而言,快递公司应该对客户邮寄物品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;但是从行业发展角度来看,因为快递行业主要是服务大众群体,而且快速公司收取的快递费往往相对较为便宜,如果因为快递公司原因导致客户贵重物品受损,要求快递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,可能会加重快递公司的负担,最终是阻碍行业的整体发展,所以现实中,国家法律往往对快递行业的赔偿限额进行了特别约定。

毛律师表示,目前国内关于赔偿限额,主要法律规定包括:

《邮政法》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:

(一)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,按照保价额赔偿;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,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。

(二)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、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,按照实际损失赔偿,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;挂号信件丢失、损毁的,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。

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,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。

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,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,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。

毛律师表示,另外,2013年出台的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》第二版相关规定,在快递服务过程中,快件(邮件)发生延误、丢失、损毁和内件不符的,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,依法予以赔偿。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,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(邮件),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。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(邮件)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。

毛律师认为,在上述案例中,正常情况下,如果青铜器的价值确实高达数百万甚至上千万,消费者理应采取特别的邮寄渠道,如果消费者采用普通快递的模式进行交付货物,而且也选择了保价模式,确认了保价的金额仅为3万元,在此情况下,货物出现毁损,消费者要求快递公司按照青铜器的实际市场价值进行赔偿,可能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。

当然,如果有证据证明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,法院在赔偿限额方面可能会有所突破,但按青铜器的市场价格来进行赔偿,可能性还是较小。

(南方都市报 记者 刘晨)